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个人体质因素会影响肇事者的责任承担吗?

如题所述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程序复杂,尤其在侵权责任中掺杂受害人自身原因之时,“蛋壳脑袋”致使认定过程更加繁琐。那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个人体质因素会影响肇事者的责任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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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个人体质因素会影响肇事者的责任承担吗?

广西政岐利律师事务所韦继享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处理受害人特殊体质的案件过程中,往往利用“蛋壳脑袋”规则判断双方之间的责任,该规则主要指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对受害人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共同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结合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使交通事故中存在受害人的特殊身体因素,但并不因此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过程,此时无需辨别两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而是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理由如下:首先,归责原则主要针对损害赔偿问题,解决的是“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之疑问,属于定性而非定量的研究范畴。

具体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对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遵守交通规则也无法避免事故,自身不存在过错也要承担10%的责任,可以概括为“无过错、有责任”,这正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其次,驾驶机动车属于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过程,驾驶人一旦出现疲劳等情况非常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正是充分考虑到机动车本身具有危险性,故采取无过错责任之归责原则。

最后,无过错责任的最初内涵为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影响责任的认定过程。

韦继享律师解析:

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或个人特殊体质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导致了人死亡或残疾,对于这一损害结果,外伤在当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因此,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加重的,因受害者体质的特殊性本身并不必然造成死亡的后果,故其体质状况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此外,每逢农作物丰收季,不少农民朋友喜欢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上晒稻谷、小麦等粮食,严重影响了公路的畅通,给正常的行车安全带来了极大的事故隐患,相关道路管理部门应针对此类情况及时进行清理和排除,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真诚待人,曾在矿业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擅长劳动工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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