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如果企业的经营活动被工商局纳入异常名录,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从名录中除名。这取决于导致列入异常名录的具体原因,每种情况对应不同的处理方法。
1. 对于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补交缺失的年度报告并在公示系统上公布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2. 未完全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需先完成信息公示,然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3. 若企业信息公示中存在虚假情况,更正信息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4. 对于失联的企业,依法办理地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证明可以通过注册地址重新取得联系,即可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如果企业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有异议,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企业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新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开始提交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9条: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 (二)企业的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 (三)企业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 (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或发起人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以上第1项至第6项信息应向社会公示,第7项信息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查询这些非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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