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全国范围内的公众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国家文艺政策为指导,广泛吸引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赞助。我们致力于组织和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活动,扶植优秀文艺作品和人才,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推动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97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国民政部,主管单位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公益活动范围包括资金募集、专项资助、文化活动、咨询服务、宣传推广、奖励培训、国际交流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任职资格包括热心文学艺术事业、为基金会做出贡献、德高望重、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产生与罢免遵循提名、协商、选举等程序,任期5年,可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参加理事会会议、对重大决策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权利,需认真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负责人;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资金管理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1/3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会议。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需承担责任,但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除外。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包括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和法人自愿捐赠、投资增值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时,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开募捐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财产主要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文化活动、社会资助、文化项目等。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需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无法继续从事公益活动、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应当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章程修改需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章程经2007年12月26日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文艺基金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该基金会是为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赞助,加强国际间艺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成立的。其业务范围是:募集资金、专项资助、国际交流、书刊编辑、专业展览、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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