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本月发生有关增值税业务如下:
(1) 购进生产用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其买价500000元,增值税
85000元,同时支付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25000元(其中运输费2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价税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2) 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用于产品生产,收购价120000元,产品已验收入库,收
购款以银行汇票付给。
(3) 购进固定资产建设工程用货物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其价款为200000元,
增值税34000元,价税款签发并承兑为期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付给。
(4) 在建工程领用商品产品一批,成本25000元,计税价格30000元。
(5) 销售产成品一批,计销售收入1200000元,增值税204000元,价税款收存银行。
(6) 医务福利部门领用库存原材料一批90000元,应负担进项增值税额15300元。
(7) 以银行存款上交增值税100000元。
(8) 计算月末未交或多交增值税,并进行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