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案例分析问题

案例: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股权的一半被日本母公司所拥有,该外资企业产品运动鞋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生产加工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33%.另据中日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汇给日本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分析:(1)中国政府为什么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2)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或标准是什么?

(3)解决的结果如何?(要求有计算步骤)

(1)日方通过压低中国出售给日本母公司运动鞋售价的方式,将合资企业的利润转移至日本全资母公司,不符合关联交易定价规则,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所以,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章节从实体法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出规定。

(3)按市价作为关联交易定价,则:
[31.5/70%-31.5]*36 000=486 000元
增加中国政府企业所得税:486 000*33%=160 380元
假设税后盈利全部按股份分配,则增加汇给日本的股息预提税:(486 000-160 380)*50%*10%=16 281元
调节关联交易售价后,中国政府可增加税收:160 380+16 281=176 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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