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股权的一半被日本母公司所拥有,该外资企业产品运动鞋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生产加工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33%.另据中日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汇给日本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分析:(1)中国政府为什么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2)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或标准是什么?
(3)解决的结果如何?(要求有计算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