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监护室的探视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探视时间:每日下午16:30—17:00。2.探视人数:每次允许每位病人的2位家属探视,探视时间内家属交替入室,在病室门内穿隔离衣,请不要将隔离衣带出病室。3.探视人员要求:最好为直系亲属,身体健康,如患有传染性疾病(如流行性感冒等),请戴口罩,严重者请勿探视;儿童请勿探视。4.因病情需要家属24小时室外等候时,请在大厅休息椅等候,如病情发生变化或急需家属签字,以便医生和护士能及时与家属取得联系。5.家属或单位领导如想询问病情请尽量在16:30—17:00期间询问。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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