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是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它与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任何人不准指使、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各种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事故都有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的责任。第五条 《条例》和本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 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 道路交通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的安全设施。按其功能分为警告、禁令、指示、指路、辅助标志。第七条 道路交通标线是指由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用以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和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第八条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形状、图案、尺寸制作和位置,应按国标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第三章 车辆第九条 货运机动车、挂车必须在车厢后栏板上,按规定喷刷本车号牌的放大号;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租赁车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小型出租汽车顶外部须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车窗不准悬挂窗帘或粘贴遮光纸;除公路客运车辆的营运路线标志外,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在车风档玻璃内外县挂物品。驾驶座位两侧车门不准粘贴遮光纸。第十条 机动车按指定位置安装号牌,车身任何部位都不准悬挂、喷涂规定以外的标志、号牌。第十一条 教练车(二轮、后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除外)要安装专用的副制动器。第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主车与挂车之间须安装链条;货运机动车挂车和轴距四点二五米以上的货车,须在车身两侧安装安全防护网;防护网的安装离地高度、纵向空隙不得大于零点四米。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转向轮,不准使用外包内垫的轮胎。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第十四条 大中型汽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第十五条 机动车不准在车身悬挂外露广告。第十六条 带挂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电瓶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第十七条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软连按牵引的,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距离,一般须五至七米,道路附着系数小于零点二的,应适当延长一至四米,但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
  (二)三轮摩托车只准用同类型车牵引,但制动器失效时,不准被牵引;
  (三)拖拉机只准用同类车牵引,牵引其它车辆的拖拉机不准带挂,只准牵引一辆;
  (四)装载危险物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和被牵引。第十八条 机动车的制动、转向、喇叭必须有效。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人;
  (二)每日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所驾车辆要进行安全检查;
  (三)驾车时不准戴耳塞式收音机;
  (四)在陡坡的冰雪路段行车,驱动车轮要装置防滑设备;
  (五)服用麻醉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药物时,不准驾驶车辆;
  (六)须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参加安全活动。第二十条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练员除教练二轮、后三轮、轻便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外,须随车并坐指导;
  (二)学习驾驶员须在教练员指导下,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
  (三)教练员教练时,须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争道抢行;
  (二)在混合交通的道路上行驶,遇有机动车超越时,应靠右让行,行进前方遇有障碍时,要停车避让;
  (三)非机动车之间不准在机动车发出超越信号时互相超越;
  (四)不准逆道行驶和穿越广场。第二十二条 残病人驾驶机械驱动专用车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准驾证,不准附载他人;非残病人不准驾驶残病人专用车。第五章 车辆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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