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不如实交接工作内容,并擅自离职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我公司一员工担任销售对账工作,负责全部销售账目的登记,核对,开票,汇总等工作,因其个人原因,未跟公司提前说明离职要求,在拿到上月工资后,突然不来上班,并拒绝交接工作内容,这种情况给公司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因为该职位只有其一人担任没有其他员工协助负责。关于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有资格对其进行法律诉讼?另外,如果其未果试用期(试用期三个月,其只做了一个半月),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诉讼是否也有效?

当然要负责。否则还有没有王法啦。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又,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不签合同无所谓)。

另外,尽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看上去只有约定了交接,劳动者才应当交接。但是,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擅自离职并且拒绝交接工作明显违反此原则,绝对可以追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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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01
你好,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你单位应该在他用工之日起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你单位的软肋,不过,问题不大。建议:1,和该员工尽快沟通,要求他尽快完成工作交接(他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否则单位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他来承担;2,协商沟通不成,尽快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3,不服仲裁,你单位有资格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员工承担单位的全部损失。
第2个回答  2009-12-29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个回答  2009-12-29
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4个回答  2009-12-29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是要承担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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