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事业单位(非编制内,派遣性质),需要我签署一份同意书,要求不能在审核流程(大约半个月)中主动放弃入职,不然会计入失信名单。如果要入职只能签署,是否合理?如我选择入职后再离职,事业单位的派遣员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的)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试用期提前三天提就可以?还是有别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求解答谢谢
谢谢,但是因为只要接受offer必须接受协议,所以已经签署了协议了,签署了就有法律效应了?
签署了就有效力,但是该协议说要将你不入职就纳入失信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