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十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如题所述

案情

王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身在美国的华人林某(已被美国警方羁押),两人通过网络聊天,约定由林某从境外将枪支、子弹通过物流公司从美国发往王某所在的T市,后王某根据买家联系地址将枪弹快递至买家。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间,王某向买家,家共提供枪支48支,子弹4500余发。涉案的张某,李某等多名买家“爱好”枪弹,因为收藏而购买。经鉴定,查获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子弹亦为有效子弹。

经查,买家张某为国有医院医生,多次利用开高价药处方,收受医药代表赵某(在逃)回扣(实查金额为100万元)。后张某升任医院院长时,更是长期接受赵某财物(实查金额为200万元),赵某利用张某的信任,与该医院签订价值500万元医疗器械合同,故意将已被淘汰的器械当成进口医疗器械卖给该医院,张某在签订合同,亦未认真审查合同,查验样品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

买家李某为某塔园公司经理,开发、销售塔位(用于殡葬)。李某将塔位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种,承诺购买投资型的塔为两年后可以更名和退单,并不定期提高塔位的销售价格,吸引众多群众购买,从2010年至2015年,塔园公司大肆宣传塔位的投资价值,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面向4334人销售投资型塔,未涉及未退金额7192万元。

经查,王某还以万家公司的名义经营有偿讨债业务。2012年,王某接受秦某的委托,向陈某追讨230万元欠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收回欠款的20%作为报酬。随后陈某归还秦某50万元,秦某按约支付给王某10万元报酬。经国家经贸委曾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通知未以国务院名义发布。

问题

1、王某向买家提供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王某与境外的林某共谋,接受非法邮寄入境的枪支弹药,并转寄给枪支弹药的实际购买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

2、张某,李某等买家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张某,李某等买家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买进和卖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3、张某收受医药代表30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利,因此张医生收受100万元回扣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来收受200万元贿赂的行为,利用的则是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所以还构成受贿罪。

4、张某签订医疗器械合同,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张医生在签定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签定合同失职被骗罪。

5、李某销售塔为吸纳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李某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销售投资型公募,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王某经营有偿讨债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通知,不属于刑法中所称的国家规定,因此王某经营有偿讨债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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