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出资期限?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5
问题一:我新注册了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里出资金额是十万,可不知道出资时间怎么填 出资时间是自己认缴到位的时间,可以填2024年4.3 意思就是你10年之后到位,填明天 就是你明天到位,现在新公司法不是不需要验资,是自主约定期限到位资金,可以8年,可以10年,可以20年,比如10年后需要到位资本金了,开立验资户到位资金,出验资报告,然后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资号以及事务所登记在全国信用系统备案,然后拿新章程到工商局备案,工商局不再收验资报告,我估计你是误解了新公司法

问题二: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中出资时间怎么写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填写出资时间。
出资时间为股东将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实缴完毕的时间。
那么,这时候,股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出资期限。
当然,该出资期限可以 改变。
当在多人的公司中,如果到了约定的出资期限,股东没有将出资缴足,应该对其他股东负违约责任。
在一人公司中,没有缴足出资,无需对外人负违约责任,可以随时改变。

问题三: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出资到位时间期限 按您申请执照时章程备案的时间出资认缴。

问题四:注册新公司的出资时间在公司法上怎么规定的? 注册新公司的出资时间在公司法上的规定:
1、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设立时交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2、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方式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在设立时的出资应不低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20%,且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的其余部分可由投资人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公司法实施细则22条中所列企业可以采取分期缴资方式缴付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高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部分。
3、投资性有限责任公司或投资性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金)可以在设立后五年内分期缴足。
4、投资人分期缴付的次数、每次缴资数额应根据企业章程规定执行,其中,各投资人任意一期缴资的数额均可不按照该投资人的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设定。
5、申请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6、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实缴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金”标注统一调整为注册资本(金)项下的“实收资本”、“实收资金”标注。
7、登记机关不再按照缴付注册资本(金)的期限设定营业执照有效期,但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标注“下期出资时间*年*月*日”(“下期出资时间”是指本次设立或变更实收资本登记后,章程规定的最近缴资期;“*年*月*日”为章程中规定的最近缴资期的截至时间)。缴资期限的标注可在企业缴清全部出资后删除。
8、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缴付后,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实收资本(金)的变更登记,提交《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9、投资人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金)(即超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标注的“下期出资时间”仍未缴资),该企业可以增加经营项目、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其他企业或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但对变更住所、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时间的,应先经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出具文字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归入登记档案。
企业在“下期出资时间”前申请将注册资本(金)减少到实缴数额,可直接办理减资变更登记。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应缴出资,超出“下期出资时间”申请减少应缴出资的,应按上款规定经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办理减资变更登记。
企业办理减资变更登记,减少后的注册资本(金)数额不能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10、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的增加部分可以办理分期缴付,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变更后的注册资本(金)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金)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盯(2)增加注册资本(金)时,原注册资本(金)已经全部缴足的,该次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加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内缴足。
(3)增加注册资本(金)时,原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足但按期缴付的,该次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加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但新增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两年(投资类企业为设立之日起5年)。
11、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或变更实收资本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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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新公司注册认缴登记制,出资时间可以无限期吗 不可以无限期,出资时间一般为30年。到期后可以延期。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问题六:企业注册出资期限是什么 怎么填 出资时间是自己认缴到位的时间,可以填2024年4.3 意思就是你10年之后到位,填明天 就是你明天到位,现在新公司法不是不需要验资,是自主约定期限到位资金,可以8年,可以10年,可以20年,比如10年后需要到位资本金了,开立验资户到位资金,出验资报告,然后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资号以及事务所登记在全国信用系统备案,然后拿新章程到工商局备案,工商局不再收验资报告,我估计你是误解了新公司法

问题七: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填写问题,比如注册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期限为,201 50分 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如果你填2017/1/1 前、就於上述日期前付足注册资本!!!可分多次!

问题八:公司注册了一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里出资金额是100万,可不知道出资时间怎么填?谢谢 现在国家不在强制要求验证资金了,也不再要求资金到位时间了,所以你可以填【2026年05月05日之前】可以完全照抄中括号里面的内容。

问题九:注册公司时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怎么填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由股东协商决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时间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股东可将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社会公示。

问题十:出资期限 5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那么如何理解以上规定中的“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对此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笔者认为,第一,一次性缴纳出资的,法定出资期限以公司登记成立之日为限,在申请公司登记中虚报出资的数额和比例达到定罪标准的,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实际缴纳,公司登记成立后任何一次或数次虚报的出资数额和比例累计达到定罪标准的,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无须等公司法规定的两年出资期限届满。第三,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即虚报,如虚报数额和比例达到定罪标准的,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无须等两年出资期限届满;首次出资虚报,但虚报数额和比例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则须视公司登记成立后两年内其虚报出资情况,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第四,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公司的,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出资的法定出资期限为公司登记成立之日后五年内。第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法定出资期限以公司登记成立之日为限,在申请公司登记成立中,其虚报出资数额和比例达到定罪标准的,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有人认为,对于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必须实际缴纳;首次出资即虚报,则其余部分出资没有两年法定出资期限之说。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如果认为首次出资额必须实际缴纳,那就不会出现上述规定中“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的情况。其次,对于首次出资即虚报的情况,如果不允许其余部分出资在两年内缴纳,那么即使发现其在两年内又有虚报行为并累积达到定罪标准的,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反之,对于实际缴纳了首次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虚报其余部分出资并达到定罪标准的,却要定罪处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虚报但未达到定罪标准的,其余部分出资仍有两年法定出资期限之说。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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