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无〔2001〕92号2001年2月1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为促进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的交流和管理境外业余无线电台,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规定的基础上,我国政府于2001年2月1日出台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无〔2001〕92号文件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在华居住或工作满一年,且其国籍国家与我国签署了业余无线电台合作协议的外国人或外国团体,具备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或集体业余无线电台的资格。


设置业余电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并按照程序操作:



    申请者或团体的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其国籍国家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若在本国尚未获取,需通过我国相关部门的考试,获得《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外国人集体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需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在华身份的文件,如地市级以上接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国籍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证明,以及本人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和护照复印件。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审核这些材料后,会预先指派呼号。
    接下来,申请者需经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并办理设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最后,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电台执照,申请人方可设置业余无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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