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动员的协调机构是国防动员委员会。
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按照国防动员的方式可分为公开动员和秘密动员。
国防动员的分类如下:
1、按领域,分为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政治动员,民防动员和科技动员等;
2、按资源,分为人力动员,物力动员和财力动员;
3、按规模,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4、按时机,分为战前动员和开战后动员;
5、按阶段,分为战争初期动员,战争中期动员和战争后期动员;
6、按方式,分为秘密动员和公开动员等。
国防动员,国家或政治集团为保持和增强战争能力,应对战争或其他军事危机,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条 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