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费可以退吗

如题所述

在笔者接待的很多加盟当事人的咨询中,有很多当事人都存有疑虑:“我签订的加盟合同已经注明,加盟合同一旦签订,加盟费就不予退还,那么这种情形还能退还加盟费么?”对此笔者在办理大量加盟退费纠纷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回答:根据法律规定,在加盟领域,由于加盟商与加盟者之间存在这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加盟者往往容易被加盟商虚假或者夸大的信息陷入错误的认识,一时冲动,签订合同、缴纳加盟费,最后发现实际并没有加盟商宣传的那样或者了解真实的加盟自哦远后发现远远地域合同对价,而往往加盟又需要高额的加盟费、存在较大的投资、存在较长的加盟经营期限,会使得加盟者非常痛苦,要么选择违约,要么忍痛继续经营甚至持续亏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法律对于加盟者存在特别的保护,即允许加盟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单方的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所以前面所说的加盟商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是与相应的法律的规制相冲突的,因此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笔者就办理过许多这样的案件,最终法院往往突破该项合同条款,判决加盟商返还加盟费。

参考案例:

刘XX、秦皇岛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退还加盟费110000元。

裁判要旨:

《服务合同书》第3.2条“甲乙双方签约后此款不退还”,及第9.1条“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他损失,也不得提出其他要求”的约定,在本质上属于免责条款。在XX咨询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明显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如果默认该条款有效,则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规避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获得他人的合法利益,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该约定不仅显失公平,也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故第3.2条、第9.1条的约定应属无效。本院考虑到《服务合同书》、《附加协议》已存在一年的时间,期间“想念家的味道”品牌资源的确被刘XX占用,其应当给付XX咨询公司适当的品牌使用费,本院酌定刘XX向众发咨询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15,000元为宜,XX咨询公司收取刘XX的余下费用110,000元,应当返还给刘XX以弥补其损失。

律师提示:加盟类案件时效性较为关键,遇到此类纠纷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更多加盟法律问题,可以搜索咨询合肥余智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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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3-17
能不能退加盟费,取决于很多因素。
第一,要看签约时间。如果是刚签约不久,公司还未开始提供服务、没有培训、没有选址、没有装修设计等的,那么还是处于“冷静期”内,加盟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但冷静期到底是多久,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考虑,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如果确定不再加盟,就要尽早解除合同,保护好自己权益。毕竟“法律不保护睡觉的权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签约时间比较久,甚至已经合同期满了,就很难适用“冷静期”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此时需要从公司存在过错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维权证据。
1、公司招商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时存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加盟商发现后有权单方解除加盟合同,至于隐瞒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达到何种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单方解除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对于合同签订有重大影响的、足以影响加盟商决定签约与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加盟商而言,选择加盟并愿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往往是因为公司对项目作出了大量承诺,并约定会提供选址、培训、装修设计、配送设备物料、产品更新等全套开店服务,加盟商可以实现轻松开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诱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后,往往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加盟商有权以公司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回款项、赔偿损失。
3、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权的风险。
公司授权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如果其商标或者项目
标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属于经营资源存在重大瑕疵,应当认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加盟商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退回加盟费。
第2个回答  2022-03-09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返还的,可以要回来;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则加盟费的退还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及时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加盟经营方应当具有过错或者加盟者未进行实际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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