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如题所述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
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等相关的工作,只要属于这些类型的工作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民法典也对这些高度危险作业做了规定。
二、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主体要件
是一般主体,(即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损害财产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3、三主观要件
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法律快车小编提醒您,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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