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场所包括:(一)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驻地;(二)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三)学校、医院、养老院及其他办公场所;(四)车站、公园、商业中心、旅馆、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五)重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消防单位;(六)货场、堆场、重要公用设施;(七)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八)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200米范围内;(九)交通要道、十字街口及影响交通秩序的地方;(十)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等有碍安全和影响正常生活的地方。
法律依据:《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常年性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包括生产企业自销点1-2个),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本着控制总量的原则暂定11家。
第十三条 临时性(季节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点设置,由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布点,进行资格审查后,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颁发营业执照。乡镇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临时、季节性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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