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骨折十级伤残包括什么

如题所述

1、尺骨或桡骨粉碎性骨折。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需看脑电图。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9、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打内固定,可做十级;10、外伤性白内障,影响视力,满6个月,可做十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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