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被A公司收购后,与原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原劳动合同由收购后的公司承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员工与B公司之间的
劳动关系自入职时已经建立,是受劳动法规法律保护的。现在A公司收购了B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四条的规定,B公司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应继续履行。同时,A公司是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现在A公司要求B公司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B公司的员工拒绝签订是合法的。但是,此种情况下,A公司如果没有与B公司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则不能视同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是违法解除,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恢复员工的工作,也可以选择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A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2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