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工头垫付工资清偿归那个单位管?

小包头垫付工资清偿归哪个单位管

农民工讨要工资应寻求最有利的路径:
农民工工资支付,包工头、分包人、发包人、总包人、建设方各有各的责任,但应该确定最合适的讨要对象,这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的放矢,提高维权成功率。
第一,总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总包单位应存储工资保证金,可建立工资代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下层分包、转包单位欠付工资时,履行先行支付义务,然后享有向分包、转包单位追偿权。违法分包的,总包单位同样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分包、转包单位的直接支付责任。这两类单位直接用工,对其招聘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管理,并承担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
第三,建设单位的先行垫付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包工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一般而言,即使是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或者是合法经营资格,包工头仍然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但是他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清偿。
由此可见,农民工工资的讨要途径很多,根据具体情况,农民工可以向上述四个主体主张工资支付。除直接用工的包工头、分包转包单位承担责任外,总包单位往往要承担先行支付责任,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垫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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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4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介绍,为保障违法工程建设项目和违法发包或者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建设单位负责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负责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违法违规建设,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建设工程领域的正常秩序,将建设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最终保障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建设工程规范发包分包或者合法合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市人力社保局同时提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许可,以确保合法合规,避免因项目违法违规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法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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