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什么统筹安排职工年

请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1个年度内”,这个年度的周期的起止,是怎样算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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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里说的“1个年度内”,这个年度的周期的起止,是指下面哪种情形呢:
A、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B、某劳动者在、本单位入职之日,至次年的这一日的前一日,如2011年2月3日-2012年2月2日;
C、该劳动者第一次工作时在某另一单位入职之日开始算起止日;
D、其它情况.
【请赐教】
如果A是正确的话,那么,比如某劳动者刚开始进入社会工作,在2012年12月29日入职某单位,到了2013 年12月28日满一年,那么,是不是一般应该在剩下的29-31日这3天中安排他休带薪年假5天?那不够休假天数的那2天,是不是应该可以在2014年年度内补回?

第1个回答  2020-05-09
答:A、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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