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11月开始在广州一家私人老板开的舞台灯光厂家做外贸,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协议等书面材料,做到09年12月21号的时候,因为一些内部矛盾,本人口头辞职,老板同意,并承诺过年前把剩余的11月与12月的提成和12月的工资打到银行账户或者本人亲自去拿。2010年1月7号下午三点我与老板约定在公司办公室算清剩余工资与提成,但是碰面后老板却只给出11月的提成和12月工资,等于说12月的提成都没算上。老板的理由是他开除的我,而当时我是自己提出辞职的。继而老板出言伤人且连11月提成和12月工资都没给我就让我走。
内心很气愤,想去劳动局告他们,但是出于手头只有一份销售业绩表以及电脑里一些公司方面的资料,不知道能不能做证据。
我感觉希望很渺茫,但是我想试试,希望大家帮帮我,马上要过年了,我不想背负着这样的心情过完这个年。 谢谢。。。
没有足够的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之后律师会负责帮取证。
申请劳动仲裁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根据申请人的身份不同有一定区别。如果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会影响裁判的最终结果,但法律并没有因证据不足而剥夺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扩展资料
适用劳动仲裁的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