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差半年到期,但是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还有霸王条款,请问我想提前辞职,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利益

我是2008年6月正式签订的合同,工资单上每个月标明的工资是两千一百元!,但是合同上上写的是:其中200元为福利(合同上是注明为福利)每个月不发放,在离职活是合同到期后统一发放,另三百元合同上注明是合同履行奖,合同到期后统一发放,自动离职则视为放弃。因为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大学刚毕业,对于合同法什么的也不了解。后来才发现,单位也没给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请问这样的合同里有多少条款是违法的?如果我提前辞职,我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谢谢
谢谢大家的回复,在下真心感谢,另有一问题想请教下各位法律高手:我从2008年3月1日开始的试用合同为期3个月,工资1200。2009年6月1日后开始的正式合同:工资单上标明的的收入是2400,其中上面所提的200元福利和300合同履行奖不发放,饭补100元不发放(中午工作餐),住房补贴400元不发放(因为住单位)
那么我若2010年2月提出辞职,实际发放1500。那么可以申请多少钱的经济补偿呢?
我若提交辞职书是否算是自动离职,会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经济补偿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合同必须给您上保险,合同里所谓的福利,既然约定合同到期后统一发放,那样就应该等到合同到期的时候由他们发放。还有什么合同履行奖,这些都是他们跟你约定好的,你也不必太跟他们较真,毕竟那些只是小数目,我要是你,根本不在乎那些小钱,下面我要告诉你,通过其他方面要求他们补偿: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这条,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您得要求他们把2008年6月开始到您解除劳动合同的月份的保险,给您补缴上,如果当地劳动政策规定不许正常补缴,那您就得要求用工单位通过其他渠道高额补缴,也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不用补缴,但是必须得给您高额补偿,最少不能低于从2008年6月至您辞职的月份的保险扣除部分与企业负担部分之和。如果单位只给您上工伤和医疗,您就得要求他们连保险和失业给您上了,这些算下来,可不少钱呢。

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如果您工作了一年多,应该给您一个半月的工资。

以上补偿如果用工单位不予支付,直接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有朋友说得给上生育险,这个我给你说一下,生育险只是地方政策,比如,北京户口的职工,就必须得给上生育险,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有这个政策,您先问好当地的地方政策,需要给您上的保险都应该有什么再去跟您的公司要。)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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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05
你如果真要不干了,就拿着合同,还有你的工资条去告你的公司,他没给你上保险是不对的,一高一个倒
第2个回答  2010-01-05
最恨这些黑公司!!!!
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你工作期间的保险,试用期也应该交保险的
提前辞职跟据劳动法来就可以了,劳动法太长,你百度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这就是社会保险中的五大保险费种,它们依次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一项统筹基金,其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正常运作也依赖于社保费的缴纳,国家社保统筹基金同样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拥有权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更何况在城镇社会保险中员工自己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小李既然符合缴纳社保条件,必须缴纳,即使他自己写保证也不能放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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