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6月正式签订的合同,工资单上每个月标明的工资是两千一百元!,但是合同上上写的是:其中200元为福利(合同上是注明为福利)每个月不发放,在离职活是合同到期后统一发放,另三百元合同上注明是合同履行奖,合同到期后统一发放,自动离职则视为放弃。因为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大学刚毕业,对于合同法什么的也不了解。后来才发现,单位也没给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请问这样的合同里有多少条款是违法的?如果我提前辞职,我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谢谢
谢谢大家的回复,在下真心感谢,另有一问题想请教下各位法律高手:我从2008年3月1日开始的试用合同为期3个月,工资1200。2009年6月1日后开始的正式合同:工资单上标明的的收入是2400,其中上面所提的200元福利和300合同履行奖不发放,饭补100元不发放(中午工作餐),住房补贴400元不发放(因为住单位)
那么我若2010年2月提出辞职,实际发放1500。那么可以申请多少钱的经济补偿呢?
我若提交辞职书是否算是自动离职,会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经济补偿吗?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