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通常具有哪些组成部分

如题所述

刑法典分则体系基本上由规定具体犯罪和及其法定刑的条文组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般法例,具体犯罪条文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如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前半部分即为罪状,后半部分即为法定刑。
少数法例,具体犯罪条文只规定罪状和罪名,或者只规定法定刑。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这里,第382条只规定贪污罪的罪状和罪名,第383条只规定贪污罪的法定刑。
个别法例,具体犯罪条文由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组成。如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罪状和法定刑是我国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的基本构成,罪名虽然只出现在少数具体犯罪条文中,但罪名法定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方面,因而也是刑法分则条文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完整的刑法分则条文应当由罪状、罪名和法定刑三者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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