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986年4月12日实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的相关要求规定:
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不是六年制,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实行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制”,或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制”。
1986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虽只有18条,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
扩展资料:
主要影响
1、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2、明确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3、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4、进一步完善了管理体制,强化省级统筹;
5、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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