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2-08-31)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其中一条是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後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三项是指如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後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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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09
我已撤诉了,现在还能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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