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形式

如题所述

  在新中国60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政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探索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这条经验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上不是单纯照搬现代西方国家的竞争民主制度,而是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制度。在这里,我想就具有中国特色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制度的特点、在人民政协的实践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显著特点和政治优势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人民民主,是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被实践证明的历史的必然选择。60年前,在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就是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通过选举民主建立了新中国的政权。新中国成立60年来,国家通过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保证人民的选举民主权利。同时,人民政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除人大的选举民主外,城乡基层自治中的选举民主也得到很大发展。同时,协商民主在人大、政府、政协、统一战线、民族区域自治、基层民主、执政党的建设中也得到很好的发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日渐明确,并不断从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认识。2006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丰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既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选举民主建立在充分的协商民主基础上,重大问题决策在投票前充分协商考虑方方面面的意见;重要的人事安排在选举前充分协商,不搞排斥协商的所谓竞选制选举。协商的过程是对问题加深认识的过程,是不断统一认识的过程;没有充分讨论协商的过程,盲目使用投票来决断,不仅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容易作出错误的选择。协商民主也不代替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成果最后必须通过选举票决来实现。选举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民主遵循达成共识的原则。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既有广泛性,又有包容性。

  我国社会主义的两种民主形式,无论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有着一致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价值理念,即都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两种民主形式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要反对两种倾向。一种是主张纯粹的选举民主,排斥协商民主,要求实行西方竞争性的选举民主,搞三权分立、多党制;一种是夸大协商民主的作用,用协商实现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使选举民主流于形式。我国的国情决定了采取西方的竞争性选举民主是行不通的。我国没有竞争民主的传统,完全采取西方的竞争性选举民主形式,很容易出现混乱局面,有钱人可以出钱资助自己的代表竞选或贿选,或者暴力控制选举,或者组织群众搞街头政治。这种局面不能真正达到人民民主的目标。现在我们也在一定程度上发展竞争民主,表现为差额选举制的扩大,但是我们决不能采取三权分立、多党竞争模式。我们要更多地依靠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制度。

  实行协商民主基础上的选举民主,既能够坚持共产党领导,又能够充分发扬民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形式;实行协商民主也是统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效民主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特征之一。这个民主制度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二、人民政协是我国探索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协商民主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协商民主处于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优势。在我国,协商民主有多种表现形式:有政协的协商民主、有人大在选举和决策之前的协商民主、有各级政府在决策前后的协商民主、有城乡社区在民主自治中的协商民主、有企业职业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协商民主等。

  人民政协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我国探索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形式,是以协商民主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作了明确的界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这种协商民主促进了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对于促进我国各民族、各党派、社会各界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之间的团结合作,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充分体现在履行三项主要职能的过程中。首先在政治协商中推进协商民主。中国共产党坚持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就重大问题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广泛的政治协商,通过政协全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议政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共识。其次,在民主监督中推进协商民主。各级政协组织和委员发挥联系群众广泛的优势,对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和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各种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和特邀监督员等,不断深化民主监督力度、深度和广度。第三,在参政议政中推进协商民主。各级政协组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重点课题调研、组织专门委员会活动、举办界别委员座谈会、充分尊重和反映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等,发挥达民情、汇民意、聚民智的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关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的许多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协都进行了广泛的协商。在人民政协这个舞台上,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通过广泛协商,形成了共识、凝聚了力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

  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北京市政协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政协工作呈现出活跃有序、生动务实、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为促进首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我们积极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推进首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参与对首都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安排的协商;二是就首都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进行协商;三是就改善首都环境和民生问题进行协商;四是围绕维护首都安定稳定进行协商。通过广泛开展政治协商,政协委员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为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古都风貌保护、改善和解决民生问题等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有的意见建议成为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要内容。例如:在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过程中,常委会组织委员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协商建言,就区域经济合作、新农村建设、自主知识产权等问题提出了百余条意见建议,对促进“十一五”规划如何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北京市一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中存在的普通在岗职工收入低、退休人员养老金低和部分低收入职工生活困难问题,市政协于2007年组织委员深入到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进行调研,形成常委会《关于解决本市国有企业职工“两低一困”问题的建议案》,受到市领导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对于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促进“两低一困”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发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实现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在刚刚召开的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指出:“人民政协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夯实参加人民政协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坚定不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紧紧围绕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政协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作用,广泛吸收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参与国事。”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推进。

  1.充分尊重和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多党合作型的政党制度中,各民主党派是自主的和平等的,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是亲密合作的友党,合作共赢是我国政党关系的本质。当前,我国民主党派的成员构成和自身建设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已经由原来的阶级联盟变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已经由过去的阶级合作变为在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基础上的合作。在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中,要尊重民主党派自主、平等地位,更加注重民主党派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和要求,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主党派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努力实现民主协商中的互利共赢。

  2.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民政协履职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要完善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规则和程序,避免协商的随意性。进一步明确协商议题的提出程序、界定协商活动的具体执行程序、规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参与协商的程序、明确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规定意见和建议处理及答复反馈程序等。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采纳民主协商成果,避免协商民主流于形式。通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好地进行协商,更全面地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在政协履行职能活动中,逐步开放并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政治协商,增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发挥人民政协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作用。

  3.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产生方式,提高政协委员的素质。委员是实现协商民主的主体,委员的议事能力和水平反映协商民主的水平。把好委员推举关,对于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政协委员产生机制上,要加强对委员推举的协商,加大委员推举的公开化、民主化、透明化程度,改进委员推举的标准、程序和方式。可以对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进行探索,允许在界别内探索运用选举民主,引进竞争和淘汰机制等,确保委员既有代表性又有较高的协商议事能力和水平。

  4.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环境和氛围。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积极支持各级政协的工作,为政协组织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创造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环境和气氛。各级政协机关和政协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全社会的民主文化建设,营造和谐的民主文化氛围。真正形成如同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那种“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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