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该法实施两年多来,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不一,在具体操作、适用范围上也不尽一致。

在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专章规范。

    进一步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性;

    只要是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并诉争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就排除了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法院或者当事人的其他程序选择适用权。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进一步明确界定,对于符合该程序条件的案件,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不具有其他审理程序的选择权。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明晰化;

    新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三大条件:

    (1)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是标的额为各省、向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3)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操作性增强;

    关于举证期限,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次从立法层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的时限并未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规定的基础上,界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较之简易程序案件更加简易,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压缩,即一般不超过七日。当然法院亦可根据特殊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多于七日。只要不超过十五日,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异议制度设置科学合理;

    (1)是规定管辖异议无上诉权。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定位是“快立快审快结”,其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新民诉法在“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制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方便快捷的价值定位与该上诉制存在一定冲突。

    (2)是审理程序异议的时间限定性。新民诉法在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程序的转换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当然适用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存的模式下,对于当事人通过异议方式启动程序转换,立法保持开放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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