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荣县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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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人居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有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整体容貌。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设施、包文明。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凼、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第三条 排水沟(管)畅通,无渗水、无堵塞。窨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第四条 道路铺装率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彩色地砖或其他新型材料铺设。重点街道、繁华区域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
第五条 到了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六条 地区范围内无新建架空各类杆(管)线,已架空和建有的各类杆(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第七条 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第八条 不得擅自占用桥梁、停车场、洗车场、修车点、摊区和城市道路摆设摊点、堆放物品、经营作业、从事商务宣传和棋牌活动或设置其他与其功能不符合的项目。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点)应规范设置,画出标线,设置标志,专人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三章 建(构)筑物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旅游名县的特色风貌。各类临街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立面不得做外凸全封闭式防护栏,不的做悬挑阳台。
第十条 主街达到、景区景点临时建(构)筑物外立面,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周边环境协调,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建(构)筑物的幢号、门牌号应完好整洁,无破损、无掉字、无掉漆。
第十一条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物品,无晾晒衣物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临街单位、商店、住户不得安装遮阳(雨)蓬。
第十二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所有名胜古迹建筑物应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三条 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十四条 临街屋顶、人行道、梯道、巷道和建筑物之间无乱搭乱建物,无乱堆乱放物品。临街建(构)筑物一律不准违规开门堵窗、破墙开店。
第十五条 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无吊挂、晾晒物品,无乱张贴、乱喷涂现象。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电话亭、画廊、张贴栏、宣传栏、信息港亭、书报亭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
第十七条 沿街无残破的建(构)筑物、危险房屋。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名胜古迹)建(构)筑物装饰装修、广告牌(匾)设置应与景区景观规划协调。
第四章 园林绿地管理
第十九条 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池完好、整齐,树窝内无杂物。行道树无缺株、死树,无病虫害,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路灯照明和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的使用。
第二十条 临街绿带、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无裸露泥土,无枯枝、死树、杂草。
第二十一条 公园、街心花园、主要街道景点、文化和购物广场的绿化,应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四季常绿,并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二条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二十三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第二十四条 河流两岸有树木、花草环绕。公路、水域护坡、堡坎等的绿化带及环保林无暴露垃圾。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有保护措施,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 各类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上无吊挂、栓挂、晾晒物品,不得乱贴、乱画、乱刻、乱涂写;无擅自砍伐、损坏和迁移树木、损毁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绿地。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车站、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信息港亭、集贸市场、体育场、商场(店)、影剧院、歌舞厅、公园、游乐园、居民小区应按照“门前五包”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对卫生区域范围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容貌整洁。
第二十九条 城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 随地吐痰、便溺;
2、 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带(盒)等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3、 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
4、 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5、 坐商不归店、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吊挂各类物品,违章搭建亭(棚)。
6、 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倒落、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城区环境卫生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第三十一条 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或暴市现象,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无油烟扰民。
第三十二条 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或抛洒各类废弃物。人力客运三轮车应保持车容车貌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 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密封运输。
第三十四条 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五条 垃圾收集逐步实行袋装化,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采用密闭箱体的车辆运输,无散落飞扬物。
第三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沿街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富有美感。
第三十七条 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导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九条 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限养区内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六章 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游园、建(构)筑物、绿地、河堤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不得擅自设置彩旗、彩条、布幅、充气物、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第四十一条 不得在建(构)筑物、护栏、邮箱、信息港亭、电话亭、橱窗、张贴栏、指示牌、指路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审视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和乱张贴广告或印刷品。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材质精良、设计新颖、制作精美、用字规范、牢固安全,字迹和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清洁。凡陈旧、破损、脱漆、缺字、错字的,应几十整修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 商店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一致,店招的规格、风格、色调、体量与主体建筑物像协调,实行一店一招,无重复设置。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名称、牌匾及各类广告、标牌、告示的字体大小符合规范,位子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无繁体字和简化字混用现象;需用外文标示的必须同时标示汉字。
第七章 夜景灯饰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堤、广场、游乐场、游园、园林绿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应按照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彩灯规划设置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
第四十六条 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注重节能和环保,力求体现文化旅游名县特色,并保持灯饰、灯组和灯景的功能良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
第四十七条 设置的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无强光直射居民住宅,无眩光影响居民生活,避免光污染,不影响城市市容和公用设施使用功能,不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畅通,不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夜景灯饰的亮灯时间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活动及节假日期间的亮灯时间应服从县上的统一安排。
第八章 施工工地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主干道应设置不低于2米高度的围墙,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墙或围挡材料应采用砖砌或定型板材,实行封闭式施工。围墙主要进出口和围墙上端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做美化装饰。围墙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铁大门,施工现场显目处应有六牌一图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及“门前五包”责任书。工地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第五十条 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停工场地应做到整洁美观。
第五十一条 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五十二条 施工工地进出口10米应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渣土运输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第五十三条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实体隔离或封闭施工(隔离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第五十四条 新、该改、扩建、拆除或装饰、装修等工程缠身的饿渣土、废弃物应几十清除。待建工地内无乱搭乱建物,无积存垃圾。竣工投入使用前,应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九章 城市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城区段河道、各类支流河道水域及岸坡的卫生按责任划分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保洁工作。
第五十六条 城区段河道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建(构)筑物,栽种植物,堆放物品。
第五十七条 水域及滩涂不得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粪便。
第五十八条 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禽家畜等养殖场。
第五十九条 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及防洪设施无损毁。
第十章 临街商场(店)管理
第六十条 住宅楼无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第六十一条 临街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符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配备垃圾密闭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六十二条 临街商场(店)、餐馆应自觉履行“门前五包”职责,无超越门面占道经营,无乱摆、乱放、乱倒、乱挂、乱吐、乱张贴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临街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列有序,橱窗明亮,内容健康,造型美观。
第六十四条 夜市、便民摊(亭)、修理摊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业主应随时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到规定地点防止,保持场地整洁。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第五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四、六、七条之规定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条例》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察,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几十补缺或者修复的;
2、未对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几十清理现场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经济抢修埋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依照《条例》对违法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规实施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五条之规定,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八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依照《条例》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依照《条例》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七十三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或环境卫生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视其情节依照《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按《四川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五十二、五十四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依照《条例》给与警告,对违法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依照《条例》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依照《条例》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十一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人员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建制镇镇容镇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八十四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第1、2、3、4、6款所列行为,可委托街道、社区进行监督及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或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罚款。
第八十五条 对该办法中未列入且对城市市容市貌造成损害的行为,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实施相应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以上未列入罚则的有关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按相关法规实施相应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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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28
我知道呀, 抓紧市貌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