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开除和解约都会进档案吗?

如题,劳动法有这样两条条款: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两种情况都是甲方(公司)可以提出解约。
那我想问的是,这种解约是不是就会进档案?对我之后的找工作有影响?不符合录用条件怎么理解?是不是一定要硬性指标?

  被开除和解约不一定会进档案,劳动者的档案通常是放置在人力资源中心或者人事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一定会将相关信息放入劳动者的档案中,目前档案通常是劳动者考公务员或者进国企会涉及到,其他情况下已经弱化了档案的功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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