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A和企业B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完全相同,注册资本都为3000万元。企业A当年新增银行贷款3000万元,全部分期借给其关联企业B,未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利息由企业A支付给银行,企业A未收取企业B借款利息。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A新增的贷款利息180万元能否全额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按同期利率计算应收B企业利息,是否需要去税局开发票?另外还要交什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