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建筑工程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应当如何纳税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核心提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A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施工资质)与该地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实际上,该建筑公司只是在名义上承包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实际上是挂靠人甲、乙、丙分别负责建筑工程,并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工程款由三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结算,建筑公司与三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并按三人各自工程价款的 2%收(国税函发[1995]156 号,以下简称“156 号文”)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所反映的情况,A 公司与甲、乙、丙三人签定了分包合同和内部协议,三人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贵公司缴纳“管理费”, A 公司在这里只是承担了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虽然没有参与施工,但由于于甲、乙、丙三人签定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根据156 号文的规定,贵公司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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