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酒店上班,我们有两个餐饮部门,现在主管我们餐饮部门的领导以我目前所在的部门(餐饮二部)生意差为由,口头命令要求我和另一位同事到另一个餐饮(餐饮一部)部门帮忙,是去帮忙干活,不是部门调动。
而我之前所签的劳动合同是明确说明了我所在的工作部门是餐饮二部的,今年刚好工作满十年,刚签了无期限合同但公司总办公室还没盖章,请问我可以根据《劳动法》合理拒绝到另一部门去帮忙吗?如果公司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对我的劳动合同不予以盖章,是否违反《劳动法》?
现在的情况是那个部门也不忙,只是因为那个部门的都是职工,个个不肯干活,所以打算把我这合同工拿去当牛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