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希望有大佬解答?

1、2015年1月,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8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15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丙表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后丙提出退伙,甲、乙、丁表示同意丙退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12万元一直未还。2015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15万元贷款提供保证,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16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至此,该合伙企业共欠款35万元。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丙能否以劳务出资为该企业合伙人,为什么?
(2)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3)丙认为其早已于2015年6月退伙,长城公司的债务与其不再有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请说明理由。
(6)由于该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人之间对内应如何承担责任?

1,可以的。该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不正确。丁作为普通合伙人,虽为新加入的,但是对入伙前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不正确。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可以的。银行为善意第三人,其与合伙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追缴。

5,可以的。在合伙企业没有偿债能力的时候,其普通合伙人之间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人或者多人追偿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6,根据未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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