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其实就是合同制啊,被录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用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法院书记员身份。
聘任制书记员纳入公务员考试,但会特别标注“聘任制”,在合同期内享有公务员身份,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以转任助理审判员。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
扩展资料:
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人民法院的职员(试行),职员的预约系统应基于特殊的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建立人民法院和公务员的地位。
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订。如果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小于10年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如果法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法院无固定期限。
新职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聘任合同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