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认为支付令在事实上有错误,经查属实。对该支付令,一种意见认,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是诉前法律行为,不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
对你来信所提问题,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第一,在审判实中应强调执法的严肃性和维护生效的支付令的执行力,非经严的程序不能轻易否定
支付令的效力
,这样,才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督促程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债务人异议权并规定了异议权的行使问,如果债务人无视法律的规定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凡债务人未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超过法定期问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不应影响支付令的执行;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明确定,按照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碍申请再审,可见,即使生效的支付令确有错误,也不能采取据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
尽管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债务人也不能以付令有错误为由而申请再审,却并不意味着法律赋予了确有错的支付令以不可逆转的执行力。支付令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签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裁定撤销支付令。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销后,当事人可以起诉;当事人因执行而取得的财产,适用民诉讼法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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