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学 案例分析

2002年12月6日,某农业局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工程公司在农业局坐落于大桥路10号的旧房土地上进行投资开发合作建房,被告李某以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协议上签字。2003年10月17日,李某(甲方 拆迁方)与王某(乙方 被拆迁方)签订一份《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住房1套,甲方换给乙方新建商品房1套。甲方负责办理新房产权证,费用由甲方承担,新房于2004年8月交付乙方;产权证于2004年10月底以前交付乙方;甲方交齐了新房和产权证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1.5万元。甲方支付乙方搬迁费0.68万元。2004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李某与王某因产权调换的税款问题发生争议而未实际履行合同。同年11月30日,李某将应调换给王某的房屋卖给第三人夏某。并与夏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作为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夏某向李某付清购房款后,李某向夏某交付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大桥路10号地段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实际由李某全面负责,工程公司在该工程上未出资,只收取李某一定的管理费。2005年9月21日,王某以工程公司、李某违约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调换房屋擅自出卖给第三人夏某,侵害自己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向其交付安置房屋及产权证,给付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9900元;李某与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夏某空出安置房屋。李某以其不具备拆迁的主体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与王某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
问:1、李某与工程公司是什么关系?
2、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是否有效?
3、李某与第三人夏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已经交付,但未办理登记,夏某是否获得了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4、王某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应该赔偿多少损失?

1、李某实质上是借用工程公司的开发资质,此处不知李某与工程公司内部如何约定,但无论二者是借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无合作之实,工程公司只收取一定管理费),行为都是无效的。
2、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与王某签订协议,因其属无资质主体,该协议应认定无效;若李某以委托人身份、以工程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协议,则该协议应认定有效。
3、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原则。双方为办理登记,房屋权属并为转移,夏某未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4、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和工程公司共同赔偿。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王某可以要求优先获得产权调换房屋,并要求李某和工程公司赔偿其他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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