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不严重的一般违法行为,处以拘留。
2、情节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会判处三年。
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婚外情遭拒,男子为了泄愤报复,竟将他人隐私曝光在QQ聊天群内。日前,湖北郧西警方快速查处该起侵犯他人隐私案,将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8月2日上午,郧西县城关镇居民李女士向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报警,称其个人隐私信息被曝光在QQ聊天群内,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
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迅速找到侵犯李女士隐私的违法行为人张某。原来,张某与李某相识多年,二人于2016年因婚外情曾同居过一段时间,2017年两人断绝了关系,李某删除了张某的联系方式。
2018年7月左右,张某以李某不应该与其断绝来往为由,利用自己的手机,通过互联网将自己之前拍摄的李某裸照、生活照、微信号码、电话号码、个人信息发送到QQ聊天群里,以此泄愤报复。
事发后,张某因侵犯他人隐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被该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