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一)办公室 。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机要通讯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联络接待、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督办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二)综合处。
参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战略问题的研究及重要目标的制定;组织研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综合协调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负责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稿;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省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组织管理非国有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
(四)运行调节处。
监测分析全省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生产要素的综合保障,提出工业运行调节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工业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跟踪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工业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并提出建议;研究提出省重点支持企业名单;掌握企业流动资金情况,负责增效提速工作;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 。
组织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拟订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参与指导园区发展;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的准入管理;联系工业、信息、高新等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六)规划与投资处。
组织拟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提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安排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申报意见,参与安排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的相关工作;参与编制重点产业、产品调整方案;定期发布工业和信息化投资指导目录和项目信息。
(七)中小企业局。
研究提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布局及结构调整;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规划指导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工作,负责中小企业、非有公制经济统计、分析及成长性企业认定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承担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对外合作处。
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经济技术协作;参与拟定工业、信息化企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及工业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商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以及工业、信息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业市场营销,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参加重要产品展销活动。
(九)科技处。
贯彻执行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并实施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的政策和措施,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定工作,负责组织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和省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相关示范工程建设;负责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信息化推进与管理处。
拟订全省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全省重大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负责本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组织实施国家信息化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地方信息化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省电子政务,协调指导电子政务各应用系统建设,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承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军民结合推进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军工民品产业发展;承担民用船舶建造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
(十三)装备工业处。
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负责本行业园区、服务体系、配套体系建设。
(十四)原材料工业处。
(十五)消费品工业处。

(十六)石化工业处(挂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负责省农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职责。
(十七)食品与农产品加工处。
研究提出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关问题;
(十八)医药工业处。
负责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管理,省级医药储备管理,组织推进中药材产业化,参与协调中药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的医药用品生产、调度;
(十九)电子信息处 。
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电子产品制造业和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行业项目审查;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生产许可的电子信息产品企业资质管理、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组织促进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进行宏观管理;负责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产业园区建设;组织协调本省区域内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设备、微电子和军工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
(二十)软件服务业处。
拟订行业发展战略、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软件服务业各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软件、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产业和相关新兴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参与组织实施软件类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负责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相关资质的管理。
(二十一)无线电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无线电管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分配和指配无线电频率;负责全省无线电台(站)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无线电设备设置、使用、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的管理;负责查处省内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对无线电派出机构进行管理;负责中俄频率协调,向国家提供基础数据;负责重要时期、重要部分、重要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
(二十二)军工系统工程与监管处 。
负责协调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协调军品科研生产;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武器装备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军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审核及监管,组织或参与军工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验收和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监管;负责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军贸产品立项申报及自行研制开发的军贸新产品设计定型;负责军品合同鉴章与监督管理;负责配套军品免税审核;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二类许可审查与审核;承担非公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市场准入审查及监督管理;负责民品配套军工资产的监督管理及变更审核;承担军工统计及专报工作;负责武器装备动员工作。承担省高新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军工科技质量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的监督管理;指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军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军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实施行业计量监督管理,指导行业标准化工作。
(二十四)民用爆破器材监督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销售计划、统计信息、产品购销及设备的备案管理;负责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核、上报、初步设计审核和验收;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负责提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计划和市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安全许可证发放与年审。
(二十五)信息安全与安全保密处。
负责协调全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电信业除外);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信息安全产品(设备)和信息安全服务,负责拟订本省电子信息和信息安全产品(设备)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地方信息安全标准规范;负责全省工业、信息和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指导并监督涉密信息系统、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组织审查、审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受委托承担部分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的现场审查;协调重要军品运输安全免检。负责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电力处。
负责实施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和制定使用调控方案及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建议。
(二十七)交通运输处。
负责组织工业运行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的协调;组织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调运;负责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监督全省铁路道口建设和管理。
(二十八)创业处。
负责组织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支持创业、创新相关政策;争取相关资金支持企业创业工作,培育微小企业向规模企业发展。
(二十九)融资服务处。
提出改善各类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和投资公司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各类企业;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指导、综合组织和协调服务工作,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培训、信用评级、备案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上市融资的相关工作;指导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三十)培训与交流处。
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管理干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人员素质的调查研究;指导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负责开展人才合作与交流,指导企业开展校企对接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指导培训基地建设工作;负责本委所属院校的管理工作。
(三十一)财务审计处。
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部门财务管理,制定部门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指导无线电频点占用费的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系统内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负责系统内审计工作。
(三十二)基层工作处。
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综合管理和业绩考核;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内部改革、合资合作、分支机构设立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负责与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相关的省直部门的对口沟通联系,建立与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负责组织推进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和企业脱钩工作;负责指导纺织、冶金、建材、石化、机械、轻工等行业协会(联合会)的相关工作;协调处理原工业厅局撤销后的遗留问题;研究提出改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环境的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督促落实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受理各种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信访工作处。
负责本委系统基层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三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省委对口支援西藏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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