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60%非机动40%医疗费3万多,用了交强险丨万,后期机动车方怎么搞?

如题所述

第二年会安,理赔比例上调,如果只是用了交强险第二年不变
发展历程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能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条例修改内容及全文,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一处修改,修改后的第五条第一款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条例中,允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限于“中资保险公司”。去掉“中资”两个字,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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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3
车辆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后期处理可以咨询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专门人伤医生处理。
第2个回答  2020-10-13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不分责任比例的进行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商业三责任险,按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在其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3个回答  2020-10-13
这种情况最好是你跟伤者协商好后,要交警判你全责,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伤者不追究你!
第4个回答  2020-10-13
这个只要是缴纳的保险,以后理赔的具体事宜就会有保险公司跟他们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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