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女子丢4万,捡钱者称:只捡到一万,那三万块钱到底哪儿去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2-23
捡钱的人心不正
第2个回答  2020-12-28
或许那一万根本不是她丢的。
第3个回答  2021-10-05
我怀疑,以前的落地骗子就是某某两夫妻。在郑州火车站,丢钱袋子,女的丢男的分,最后说不对呀,我应该是多少,,,,,,,,,
第4个回答  2021-01-07
案件简介

河南的张女士因为想要买家电,于是去银行取了4万元,把钱取出来之后用红色的塑料袋装着放到衣服口袋里面,但是她在回家的路上发现自己口袋里面的钱已经不见了,着急的张女士就去查看监控,发现有人捡走了自己掉落的钱,但是捡钱的人只承认捡到了1万元。

法律分析

张女士说丢了4万元,捡钱的人说捡到一万,假设这事闹到了法院,法院应当怎么认定事实呢?

就这件事来说,张女士丢了4万也不一定是真实,因为钱是被塑料袋包着,捡钱者当时捡了多少钱更是没法证实。

这其实也是法律的弱点,人不是神,不能完整重现过去的事情,所以法律只能依据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判案,而不能认定客观真实,因为没有人能搞清楚客观真实,即使是当事人自己,因为认知能力的差别,记忆的变化,听力的差别,视力的差别,对事情的描述也未必能全部代表真实。比如这么一种情况,甲欠乙5万元,乙开玩笑说不用还了,这种情况下,乙可能认为是开玩笑,甲认为是真的,从两人各自的角度,可能都觉得自己说的是真的。所以耳听不一定为实,眼见也不一定为实。

法律上认定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大部分人都知道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举证到什么程度呢,法院以什么标准确认某个事实被证据证明了呢?

1、高度盖然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

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这条法律规定里认定的标准是高度可能性,法律上叫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客观真实虽是我们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但由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人类自身所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人们对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事件的本来面目,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从概率的角度来说,有人认为高度盖然性标准应当在75%以上,即一方要证明的事实被法官认为75%的可能是真实的。

具体到本案,可能存在的情形是什么?

1、张女士从银行取了4万,丢了4万,捡钱者捡到了4万。

2、张女士从银行取了4万,自己藏了3万,然后丢了1万,捡钱者丢了一万。

3、张女士从银行取了4万,丢了4万,但是中间被其他人发现,拿走了三万,最后这个捡钱者捡了1万。

从目前的情形看,大概只能得到这三种可能,情形一是张女士主张的事实,但是因为捡钱者否认,所以先看情形二和三,如果是情形二的情况,那么张女士的目的就应当是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张女士必须非常熟悉附近的情况,必须确保丢了后马上能发现捡钱者,否则假如捡钱者是游客,或者偶然经过此处的人,那么很可能即使看到是谁,也可能找不到这个人。也有可能找到这个人,但是这个人也没有钱,拿不出三万来。从另外一个角度,如果打算采用这种方式,张女士应当是在附近盯着,发现有人捡到马上抓住他,而不是过后报警,查监控再找到捡钱者。综合考虑,有很多可能会导致她收不到钱,而且还有构成犯罪被判刑的风险。这种形式的投入产出比应当不是理性的人能接受的。情形三要有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分多次拿走了钱,这种情形可能性不大,假设存在其他捡钱者,拿三万或者拿四万并没有什么差别。所以真有其他捡钱者,合理的选择是全部拿走。

综合以上分析,情形二和三都概率不大,那么情形一就是最合乎逻辑的。

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

(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

(4)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5)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2、证据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有人把这个规定称之为证据优势,也有人认为是盖然性标准,从语义上理解,笔者认为这是证据优势的原则。

从这条规定本身分析,规定里并没有给出可能性之类的判断标准,只是根据证明力推断,只要一方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明力大的一方是真的。

从本案的角度,张女士认为自己取的是4万,丢的是4万,存在多个证据,可以有银行凭条,取款监控,也有捡钱者捡钱的视频,而捡钱者目前除了自己的说法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张女士的证明力也占优。

3、按常理推断

自从彭宇案后,按常理推断就仿佛成了一个笑柄,然而这确实是认定一个事实的方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原则。这种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本条合理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理论,规范了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本条须注意:一是独立进行证据判断,强调的是法官心证的自由,即是要排除任何内在和外在的干扰;第二,独立进行证据判断,须诉诸法官的良知和理性;第三,独立进行证据判断,须诉诸法官的良知和理性;第四,独立进行证据判断,须以心证过程和心证结果的公开为前提。

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张女士的说法是更符合成立的。

结语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举证过后,法官如何采信证据是能否得到公正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案中,张女士的说法不管是从哪个标准考虑,都是更有力的,这种情况下,如果闹到法院,张女士胜诉是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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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个回答  2020-12-28
捡一万,倒贴三万,到哪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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