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公司是否有权对逃票乘客罚款

如题所述

所谓“罚款”实为违约金——乘客购买车票,地铁运营公司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双方建立客运服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客运服务合同建立后,合同双方应遵守约定,履行义务,乘客买票上车,地铁运营公司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一旦无票乘车,就构成合同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由此可知,地铁运营公司加收票款是有法律依据的,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加收票款应当被理解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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