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报告制度

传染病报告制度

传染病报告制度有以下几条:
1、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2、各科医生应认真及时填写传染病报片,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登记后,立即送交保健科,不得迟报、漏报。保健科对疫情检查审核后,立即网络直报。化验室、放射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防止漏登、漏报;
3、对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向保健科和领导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预防保健科疫情报告责任人及时核对疫情,检查漏报,迟报情况并更正误报,然后汇总、统计、上报、存档备查、并注意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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