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干部管理体制
  建设银行干部,实行由建设银行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以建设银行为主的管理体制。
  建设银行各级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提拔、任免、考察、业务培训、晋级、调动、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管理等,主要由建设银行党组负责,地方党委协助;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轮训、思想政治工作、端正党风、纪律检查以及党团员管理等,主要由地方党委负责,建设银行党组协助。第二条 干部管理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不能决定干部的提拔、任免、考察、晋级、调动、奖惩等事宜。
  (二)贯彻“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建设银行的干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上只下管一级。各级行对所管理的干部要进行经常的、深入的考察和了解,正确地选拔和配备干部。对属于上级行管理的干部的提拔、任免、考察、晋级、调动、奖惩等,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认真负责地协助管理。
  (三)领导干部必须在用人方面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维护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做到公道正派,光明正大。各级领导干部都可按正常程序推荐人才,但不能违反政策和制度安插亲朋好友。无视党的原则和人事工作制度的人,不能做领导工作。第三条 干部管理权限
  (一)协助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二)向中央备案的干部职务名称: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2.总行各部、室主任,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投资研究所所长,纪律检查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正副司(局)级调研员。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厅局(地专)级调研员。
  (三)总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总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投资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纪律检查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副主席,正副司(局)级调研员。
3.总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中国投资银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机关团委专职书记,正副处级调研员。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正副厅局(地专)级调研员。
5.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行长,党组书记。
6.总行直属学校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疗养院院长、副院长。
  (四)向总行备案的干部职务名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处(室)处长(主任),投资研究所所长,机关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
2.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专业支(分)行行长,党组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
3.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4.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
5.总行直属大专学校处(系)处长(主任),总行直属中专学校各科(室)科长(主任),疗养院各科(室)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正副处级调研员。
2.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专业支(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正副处级调研员。
3.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4.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
  (六)未列入以上范围的干部,其干部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作出规定。
  (七)干部管理的范围,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不能同干部的职务级别、待遇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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