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的核心:确定国家兵役制度和形式 。
兵役法是规定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其目的是:保障军队平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祖国安全和四化建设的大业顺利进行。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