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关系。
【拓展资料】
所谓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后部分未上诉的被告人,主要是指,在某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审判决下来后,该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部分被告人则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的人。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或者抗诉案件,二审法院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而是对整个案件统一进行全面的审理。况且,在一个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某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上诉,极有可能将整个案件推翻,或者是主犯、从犯位置改变、颠倒。所以,关于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同被告人上诉而部分共同被告不上诉,对其他被告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尽管部分共同被告没有上诉,但其判决都极有可能在上诉的被告人上诉审宣判后才能确定。尽管基于经验我们都知道,未上诉的被告在二审中改判的几率并不大。
基于刑事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限制的特殊性,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该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在二审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未上诉被告人的判决何时生效?
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稍微简单查阅了一下法律,关于该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百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三百零一条: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一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三百一十二条: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第三百一十四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三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四)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那么,何时生效呢?
我认为,对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下是,经过二审开庭,二审法院在经庭审,查清各未上诉的被告的犯罪事实和一审一致,一审法院对未上诉的各被告的定罪和量刑并无不当。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对未上诉的被告的定罪、量刑进行处理,不改变一审的判决,也不会在二审判决书中注明。在此情况下,“第一审未上诉部分被告的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具体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下是,二审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中,认为一审法院对未上诉的各被告也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从而导致定罪、量刑的错误。此时,二审法院会自我启动一种相当于“自我纠错”的程序,改变一审对未上诉的被告的定罪和量刑(当然,前提是只能减轻,不能加重),从而改变了一审未上诉被告的判决。这个时候,一审未上诉的被告的判决就应当是在二审判决后才生效,因为一审判决依据被撤销、被改变了。
所以,我认为,刑事共同犯罪案件,未上诉的被告在二审中处于一个类似于“证人”的地位,由于不是上诉人,而不具有上诉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未上诉的被告在二审中的目的和作用是为了二审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和真相,更好的对全案做一个综合的把握,从而决定对各被告(包括上诉和未上诉的被告)的定罪、量刑。如果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改变未上诉被告的定罪量刑,则未上诉被告的判决应当在一审上诉期满后生效;反之,如果改变了,则其判决在二审下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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