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对哪些情形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如题所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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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07
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不明确,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具体,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则法院不受理!如果上述条件不存在,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具体,且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则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无管辖权,则法院应向起诉方告知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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