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税是瑞典选择税的一部分。征税范围包括雪茄、雪茄型卷烟、卷烟、烟丝、嚼烟、鼻烟等。纳税人是在瑞典为了销售目的生产和进口应税烟的人。烟草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
其中雪茄、雪茄型卷烟和卷烟按每支包括过滤嘴的重量定额征税,1985年每支最低税额为0.135克朗,最高税额为0.51克朗; 烟丝、嚼烟、鼻烟按每公斤定额征税,1985年每公斤税额分别为110克朗、35克朗和18克朗。
扩展资料:
由于烟草商品经常需要交纳多种或多项税, 因此“赋税结构”这一概念用来描述所有税赋的综合作用。在美国,卷烟至少需交两种税(联邦消费税和州消费税),还可能向县和市交税,以及对零售营业额征收地方一般销售税。
在欧盟 (E U), 卷烟要交纳两项消费税 (从量税和从价税) 和增值税 (V A T)。因此烟草商品零售价格的分析就可能是一个复杂的数学过程。当分析了赋税结构, 对各种成分进行综合以后, 才可能看清楚税收对某种商品零售价格的总体影响和对其他竞争商品的相对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草税
财税[2009]84号规定: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
2015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中国继2009年5月之后时隔六年再度调整烟草消费税。此次提税迎合了当前国际上普遍对烟产品课以重税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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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体制:
1、各国征收烟草消费税的体制差异相当大。欧盟内部对其成员国也没有推行统一的征税体制,只是要求各国的征收体制不应产生歧视。一般地说, 烟草税征收体制可分为行政征收和印花税票两种类型。
2、行政征收体制:这种体制在生产单位对成品产量进行严密控制。每天记“产量账”, 具体到各个品牌。税收部门一般对产量账记录进行严格的检查。以每周、两周或每月的总产量作为对制造商征税的依据。
3、如果产品获准在交税前从厂区移至批准的成品库,征税控制必须从工厂延伸到投放市场之前的发货点。税收部门按照付税周期 (每月、半个月等)向厂家发布应税额;如果厂家持有保证书或担保书,等)向厂家发布应税额。
4、如果厂家持有保证书或担保书,税款可以在一定时间 (纳税信用期) 后交纳。进口产品在进口或保税结关点,按相同的程序和相同的纳税信用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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