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类养殖企业属于农产品免税企业吗?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全免还是增值税全免,企业所得税减半?

如题所述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因此,鱼类养殖企业增值税全免,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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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2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水产品免征收增值税,企业采购淡水鱼然后卖给客户不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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