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房东的租赁合同签到09年12月底,但房东想在2010年1月前把房子卖掉,并把房子挂到几个中介公司,通知我说如果有人来看房麻烦接待一下。刚开始接待了几次,后来频率挺频繁,就感到很烦,我这边还付着房租,房东可能是想租房卖房两不误,但我有义务去接待那些看房的人吗?
需要根据具体的租房情况来进行判断,建议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来进行处理。房屋在出租状态时,房屋使用权归租客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房屋一旦出租,出租人也就将占有权和使用权交给了承租人。因此,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房屋租期内,未经承租人许可,包括房东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擅自进入,否则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使用权和隐私权。如果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有写明在租赁期间房子会出售,业主没有要求说会带买房人看房的话就可以拒绝。如果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房东声明在租赁期间房子要出售,而且让租户配合买主看房,那么就不能拒绝。双方的租房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合法原则下签订的。按照《合同法》规定,该租房合同是有效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如带领他人来看房等行为干扰了承租人的正常生活,那么作为承租人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他人进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