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考试【简答求大神指教】

张某2013年一月一日向赵某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以张某所有的母牛为质担保张某还钱,到2013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还款即转归赵某所有。同年二月一日,赵某将牛牵回自家。二月十五日赵某发现牛生病,找兽医医治,花费医药费100元。四月一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赵某与赵某为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
【1】赵某何时享有对母牛的质权?为什么?
【2】双方约定“不还款牛转归赵某:是否有效?为什么?
【3】小牛应当归谁所有?为什么?
【4】赵某花费的医药费能否向张某要求补偿?为什么?
【5】如果赵某发现母牛生病后不及时治疗,导致母牛三日后死亡,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1、赵某二月一日享有质权,质押合同自交付后生效,质权自交付后成立。
2、无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小牛所有权人仍为张某。质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其所有权仍然归出质人所有。
4、能。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该损失由赵某承担。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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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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